案件退回侦查是好事吗?


案件退回侦查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案件存在某些问题,如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等,将案件返回给公安机关,要求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一种程序。这就好比在做一道复杂的数学题,老师在检查作业时发现有些步骤没写清楚或者答案依据不足,就让学生再去把题目研究得更明白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案件退回侦查可能存在一些有利因素。一方面,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退回,说明现有证据可能还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这时候通过补充侦查,如果无法补充到有力的新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不起诉,从而摆脱刑事指控。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最初的证据只有证人的模糊描述,但缺乏关键的物证,退回侦查后公安机关未能找到更多能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能因此获得相对有利的结果。 另一方面,退回侦查也给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辩护。他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证人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然而,案件退回侦查也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况。如果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新的、更有力的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最初没有找到凶器,退回侦查后找到了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且与被害人伤口吻合的凶器,这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极为不利。 所以,案件退回侦查不能简单地说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变得更加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