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是否会无效呢?


在探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法律行为。就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而言,它是否无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如果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份协议书通常是有效的。 然而,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用人单位以威胁辞退员工的方式,迫使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这就属于以胁迫手段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该协议书可能被认定无效。再如,如果协议书中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这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 当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并且,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综上所述,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不一定无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协议书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