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子女是否受婚姻法保护?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想去看看孩子,可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我想知道,我作为孩子的父亲,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不是受婚姻法保护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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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探视子女是否受婚姻法保护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已被整合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探视子女是其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履行教育等抚养义务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要求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和平的方式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如果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出现一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也应当恢复。总之,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和维护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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