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是否一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我们来分析国家赔偿主体和赔偿义务是否一致。 首先,明确国家赔偿的主体。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这里的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国家通过其设立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的行为导致了这种损害,所以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对公民进行拘留,这看似是公安机关的行为,但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最终的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然后,来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它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违法查封了一家企业的设备,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具体处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而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的国家机关。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在概念上并不一致。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来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国家。赔偿费用是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预算安排来支付的,这也体现了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实质。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