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转账不开发票是否可行?


在公对公转账的业务中,不开发票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公对公交易中,当一方收到款项时,是有义务给付款方开具发票的。 如果公对公转账后不开发票,对于收款方而言,可能涉嫌逃税行为。因为发票是税务机关监控企业经营收入和纳税情况的重要依据,不开发票可能导致企业隐瞒收入,从而少缴纳相应的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付款方来说,没有取得发票,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成本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发票,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能扣除,这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暂时不开发票的情形,但这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交易双方有约定的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可能暂不开发票,但最终还是要按照规定开具。但这种情况也需要符合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有合理的凭证和记录。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对公转账后是需要开发票的,不开发票存在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