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合同终止就不用给我经济补偿。我不太懂,想问问是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就一定不用付经济补偿金啊,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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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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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终止情形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劳动者已进入养老保障体系,有了相应的生活保障。 若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并非劳动者的原因,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给予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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