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二手房时定金合同卖房不是产权人本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最近在看二手房,遇到一个情况,和卖家签定金合同的时候,发现签字的不是产权人本人。心里很不踏实,担心合同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这种不是产权人本人签字的二手房定金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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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定金合同卖房方不是产权人本人签字,合同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代签人获得了产权人的授权,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帮你去做一件事,给了他明确的授权,那他按照授权做的事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在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发生效力的。比如产权人给代签人写了一份授权书,明确允许其代签定金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代签人事后得到了产权人的追认,合同同样有效。追认就是产权人事后认可了代签人签合同这个行为。比如代签人先签了合同,之后产权人表示同意,这就相当于对代签行为的认可。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然而,如果既没有事先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产权人的追认,那么这样的定金合同一般对产权人是不发生效力的。不过,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代签人没有代理权,在行为未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并且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要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就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合同成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总之,买二手房定金合同卖房不是产权人本人签字,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是否有授权或追认等情况。 相关概念: 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追认: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认可。 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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