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把两个刑期加起来吗?
我因为不同的事情涉及了两项罪名,现在面临数罪并罚。我不太清楚数罪并罚到底是怎么算刑期的,是简单地把两个刑期加起来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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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将两个刑期加起来。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是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七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应该在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等因素来酌情确定。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所以,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并非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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