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施工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挂靠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严格限制的。当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对于施工行为是否受保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挂靠协议通常就属于这种无效合同情形。 不过,虽然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施工行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该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因为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完成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实际上获得了利益,所以应当给予施工人相应的补偿。 相反,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施工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价款,甚至可能要承担修复费用等损失。 此外,在工程挂靠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施工行为中的其他权益也可能受到影响。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是因为挂靠方的过错导致的问题,挂靠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被挂靠方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施工行为并非完全不受保护,但保护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同时,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