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后约定转为借款是否可行?
我之前在公司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一笔钱,后来和公司协商,约定把这笔侵占的钱转为借款。我不太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这种约定有没有效力,之后会不会还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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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职务侵占后约定转为借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之便,把单位的钱或物品占为自己所有,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触犯刑法。当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后,即便与单位达成将侵占款项转为借款的约定,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该约定有效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一方面,如果该约定只是为了掩盖职务侵占的事实,并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例如,行为人并没有打算按照借款约定还款,只是为了暂时逃避法律责任而签订所谓的借款协议,这种情况下仍然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行为一旦完成,犯罪就已经既遂,不会因为事后的虚假约定而改变犯罪性质。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确实有将侵占款项转为借款的真实意思,并且行为人按照借款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单位也认可这种转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双方对之前侵占行为的一种事后处理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侵占的手段、数额、时间、还款情况等。如果侵占数额巨大,即使有借款约定和还款行为,也可能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积极还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总之,职务侵占后约定转为借款不能简单地认为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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