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否属于危险犯?
我想弄清楚犯罪预备和危险犯的关系。之前听说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危险犯是有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我不太明白犯罪预备是不是就属于危险犯,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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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犯罪预备是否为危险犯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犯罪预备和危险犯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还没正式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在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比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等。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犯罪预备虽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一种犯罪形态。 危险犯则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某种危险状态,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放火罪就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危险犯的罪名,像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犯罪预备和危险犯有着明显的区别。犯罪预备强调的是犯罪的准备阶段,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施;而危险犯关注的是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且危险犯通常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犯罪预备不属于危险犯。犯罪预备还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没有达到产生法定危险状态的程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已经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犯罪形态,但这已经超出了单纯犯罪预备的范畴。总之,要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危险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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