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属于行为犯?
我想弄清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性质。之前听说犯罪有行为犯和结果犯之分,我不太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哪一种。我比较关心,如果有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还没造成严重后果,这算犯罪吗?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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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行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文表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罪并不以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而是以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且足以产生危险为标准。 举例来说,甲为了泄愤,在公路上挖了一个大坑,虽然在车辆经过之前就被发现并修复,没有造成车辆倾覆等实际后果,但甲的行为已经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那么甲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这充分体现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为行为犯的特征。总之,破坏交通设施罪是行为犯,这一认定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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