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遇到自然灾害死亡算工伤吗?


在探讨工作中遇自然灾害死亡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它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涉及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职工在工作中遇到自然灾害死亡时,如果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那么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地质勘探人员在野外作业时遭遇山体滑坡不幸遇难,由于他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因自然灾害死亡,那么就符合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视同工伤。比如消防员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前往救援,在救援过程中不幸牺牲,就属于这种情况。 总之,工作中遇自然灾害死亡是否算工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来认定。劳动者及其家属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