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否属于连带保证?
我在做生意时,有人要加入我的债务关系。我不太清楚这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是不是一回事。我就想知道,如果对方是债务加入,和做连带保证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我该怎么判断对方这种情况属于哪种,各自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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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并不等同于连带保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在法律概念上的不同。债务加入指的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又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多了一个人来和债务人一起还钱,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还在。而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保证人要替他还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关于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者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差异。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具有补充性。并且,债务加入中第三人的责任来源是其自身的加入行为,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来源于保证合同。 总之,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准确判断。如果在判断过程中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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