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否算结算?
我和别人有债务关系,对方提出用物品来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在法律上能不能算债务结算了。如果算结算,后续就不用再为这事儿操心了,但要是不算,我还得继续盯着债务情况。所以想问问,以物抵债到底算不算结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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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否算结算,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物抵债和结算的概念。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用实物来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结算则是指把某一时期内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在债务关系里,就是债务得到了明确的处理和了结。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以物抵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并且完成了物品的交付等手续,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认定为结算的。比如,张三欠李四一笔钱,两人协商后,张三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来抵偿债务,李四也接受了汽车并且完成了过户等手续,那么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可以视为已经结算。 然而,如果以物抵债的协议存在问题,比如物品的价值明显低于债务金额,或者在交付物品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那么这种以物抵债可能就不能算完全的结算。例如,王五用一台价值远远低于债务的旧设备来抵偿赵六的债务,赵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但后来发现设备实际价值过低,那么赵六就有权要求王五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就不算结算。所以,以物抵债是否算结算,关键在于双方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物品交付是否完成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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