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无效婚姻宣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行为?

我和伴侣结婚后,发现存在一些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我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不清楚这个过程是不是行政诉讼行为。我不太懂法律程序,也不知道该走什么样的流程,所以想问问民法典里规定的无效婚姻宣告到底是不是行政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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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接着来看行政诉讼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并不是行政诉讼行为。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旦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会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无效的判定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民事主体之间婚姻效力的一种确认。而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无效婚姻宣告所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所以,民法典无效婚姻宣告不属于行政诉讼行为,而是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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