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迁户口是为了避免公告送达吗?
我有个官司,被告最近突然把户口迁走了。我就很纳闷,他这迁户口是不是故意为了让法院没办法正常送达文书,最后只能走公告送达的流程啊?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他有没有这种可能是出于逃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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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送达诉讼文书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推进诉讼进程的重要环节。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被告迁户口这一行为是否是为了避免公告送达,不能直接下结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其中,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会使用的兜底方式。 被告迁户口本身是其正常的民事行为,每个人都有变更户籍所在地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明知自己涉诉,为了躲避诉讼而故意迁移户口,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常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进行操作。如果确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找到被告,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即便被告迁户口试图逃避送达,法院也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同时,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心被告的这种行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即使被告不参加庭审,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被告迁户口不一定就是为了避免公告送达,但如果其有逃避诉讼的意图,法律也有相应的制裁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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