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反诉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简单来说,就是被告反过来告原告。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那么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呢?答案是通常不构成反诉。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它与本诉离婚案件紧密相连,是基于同一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是对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的一种救济方式,并非是一个独立于本诉的反请求。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不构成反诉,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