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看护是否属于公安职责?
我想了解下,留置看护这个工作是不是公安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这个义务去进行留置看护。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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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看护是否属于公安职责,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措施。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而对于留置看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留置措施的实施需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安全、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等,往往会有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留置看护工作。这主要是基于公安机关具有专业的警力资源和丰富的安全保障经验等优势。所以,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留置看护是公安职责,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参与到留置看护工作中。 总之,从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赋予公安机关留置看护的职责,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基于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等因素,会承担起留置看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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