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是否拥有留置权?

我想知道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被赋予了这项权力,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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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这里所说的留置权和公安机关涉及的“留置”概念有所不同。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他们拥有一定类似“留置”性质的权力,也就是继续盘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继续盘问的时间。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说,公安机关虽然没有我们常规理解的那种民事留置权,但拥有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等目的的继续盘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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