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在法律实践中,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并不一定就属于重复起诉。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重复起诉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简单来说,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一样,或者后诉请求会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那就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而裁定不予受理是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这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如果之前被裁定不予受理是因为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比如没有提供完整的起诉材料等,在补齐材料后再次起诉,且后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等方面并没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那么这种再次起诉就不属于重复起诉。例如,第一次起诉时因为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被裁定不予受理,之后获取了准确地址再次起诉,这显然不构成重复起诉。 但如果是因为实体问题,比如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审理并裁判过,再次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起诉,即使之前是被裁定不予受理,也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比如,之前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又以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借款事实和偿还借款的请求再次起诉,就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