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得看孩子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得看孩子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一定时间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亲子关系、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离婚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存在探望子女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并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止探望,否则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这一权利。 回到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得看孩子的情况,这种约定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关于探视权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都不可或缺。剥夺一方的探视权,不仅可能损害该方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和情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不过,如果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有暴力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其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当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法院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 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