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由子女继承是否有效?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由子女继承是否有效,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继承”这个概念。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由子女“继承”,其实准确来说应该是对房产的一种赠与安排,因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才会实际发生,而离婚协议里通常是在世的夫妻双方对财产作出处理。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对于其中约定将房子给予子女的条款,在法律上也会被认定为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归子女,也需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房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并未真正转移给子女。 如果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夫妻一方反悔,想要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所以如果一方反悔且房产未过户,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