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来的钱用于买保险是否会被没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贪污来的钱用于购买保险是否予以没收这一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当贪污所得被用于购买保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意味着,用贪污来的钱购买的保险,本质上属于违法所得的转化形式,仍然要被依法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司法机关会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保费来源是否为贪污所得。如果确定保费是贪污所得,通常会采取措施解除保险合同,并将相应的保险利益进行追缴,上缴国库。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础应当是合法的资金来源,而贪污所得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同时,如果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保险已经产生了收益,这些收益也会被视为违法所得的孳息,一并予以追缴。因为孳息是基于违法所得产生的,其性质也不具有合法性。 总之,贪污来的钱用于买保险是会被依法没收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无论是直接的贪污所得,还是其转化形式,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