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身份犯罪吗?
我想了解下挪用公款方面的法律知识。最近看到挪用公款相关案例,不太明白它是不是身份犯罪。我就想知道,是不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呢?很疑惑这个问题,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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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身份犯罪。所谓身份犯罪,简单来说,就是某些犯罪要求犯罪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在挪用公款罪中,这个特定身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就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身份,一般是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所以,从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挪用公款罪属于身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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