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又接到另一家单位的入职邀请,很心动想去。但不知道同时和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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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并不绝对禁止一个员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且原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有可能被允许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专业技能,到其他单位兼职,且没有对本职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原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种兼职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明确禁止。 然而,如果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比如因为在其他单位工作而频繁耽误本职工作,导致工作进度滞后、质量下降等,或者原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允许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员工拒不改正,那么原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新的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约束,如果新单位明知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仍然招用该员工,并且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新单位要和员工一起对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非绝对不合法,但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遵守原用人单位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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