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费用没报销完的是否由单位负责?


在工伤事故中,对于工伤费用没报销完的部分是否由单位负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方面的规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费用不能全额报销,那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没报销完的费用应当由单位负责承担。比如,单位少报了职工的工资基数,使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减少,相应的报销额度也降低,由此产生的未报销费用单位要承担。 然而,如果工伤费用未报销完是因为超出了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例如使用了一些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已经告知职工或者其家属使用该药品等情况并经其同意,那么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单位通常无需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药品等是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单位从人道主义和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可能会与职工协商分担部分费用。 另外,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工伤费用不能报销,比如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错过规定的申请期限,从而影响了费用报销,那么单位也应当对未报销的费用负责。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总之,工伤费用没报销完是否由单位负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明确导致费用未报销的原因,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