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
我之前办理过股权质押,后来又进行了一次。现在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股权质押是按照最后一次的情况来认定相关权益和责任,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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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股权质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关于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每次质押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那么各次质押都具有法律效力。多个质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主要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虽然这里说的是抵押财产,但对于股权质押这种权利质押,在确定优先顺序的原理上是类似的。也就是说,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