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

我之前办理过股权质押,后来又进行了一次。现在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股权质押是按照最后一次的情况来认定相关权益和责任,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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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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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股权质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关于股权质押是否以最后一次为准,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每次质押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那么各次质押都具有法律效力。多个质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主要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虽然这里说的是抵押财产,但对于股权质押这种权利质押,在确定优先顺序的原理上是类似的。也就是说,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受偿。 然而,如果最后一次质押存在一些影响其效力的因素,比如没有办理出质登记,那么它可能就不具有对抗其他合法质权的效力。此外,如果存在恶意的重复质押等违法行为,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和处理。 所以,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以最后一次为准。在判断股权质押的效力和优先顺序时,关键要看是否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当出现多个股权质押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质押登记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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