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是否亦可认定自首?


自首是一个在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考量。简单来说,自首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是否还能认定自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就已经构成自首。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这一行为违背了取保候审的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从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自首行为已经完成,但逃避审判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认罪悔罪,缺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虽然这里说的是自动投案后逃跑,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本质上也是一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与自动投案后逃跑有相似之处。 所以,通常情况下,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很可能不会再被认定为自首。因为认定自首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还要考察其是否有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和表现。逃避审判明显与这种意愿和表现相悖。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这样才能真正获得自首所带来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