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是不是结案证明?
我之前有个官司进入执行阶段了,现在收到了执行裁定书。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裁定书能不能当作结案证明。我想知道执行裁定书和结案证明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了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就意味着案子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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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并不一定就是结案证明,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执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就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它可以涉及到多种执行情况,比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对执行异议的裁定等。也就是说,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各类决定文书,其涵盖的范围很广,并不单纯针对案件是否结案。 而结案证明是专门用于证明执行案件已经完结的文件。当执行案件达到法定的结案标准时,法院会出具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只有在符合这些结案方式的情况下,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结案证明。 例如,如果执行裁定书是关于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内容,这显然只是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结案证明;但如果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符合相关结案条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结合裁定书认定案件处于一个阶段性的结案状态,但严格来说,还是需要专门的结案证明来明确案件已完结。所以,执行裁定书和结案证明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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