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会中止执行?


在法律程序中,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中止执行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觉得法院正在执行的某个东西,其实是自己的,或者执行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并不会马上就中止执行。法院会先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后,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那么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里的“理由成立”通常是指案外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确实与自己有关,或者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等情况。 然而,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此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停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等。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期间并非必然中止执行,而是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根据具体的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这一制度的设计,既保障了案外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执行程序的效率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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