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涉及一些财产分割和权益问题,我想知道我们这种事实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有哪些权益和限制,该怎么处理相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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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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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状态。从法律角度来看,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判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在这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其具有婚姻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存在许多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例如,一对男女在1993年就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一直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他们的这种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可。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按事实婚姻处理。 然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男女双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而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来确定归属,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共同财产。再比如在继承方面,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有法定的继承权,而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通常没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也进一步强调了结婚登记的法定性和必要性。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律的保护,但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财产分割上,如果双方有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些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总之,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在决定共同生活时,最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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