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却被强制补休28天,这合理吗?

我之前加班很多,公司一直没给加班费,我就申请劳动仲裁讨要。结果公司说要强制给我补休28天,不给加班费了。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我本来就想要加班费的,这种强制补休的做法到底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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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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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加班费和补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而补休则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后,另行安排其休息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是不能用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费的。平时加班,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所以,如果您的28天补休对应的是休息日加班,公司强制补休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如果是平时加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公司就不能以补休来拒绝支付加班费。 在您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加班费的这个情况中,您需要明确这28天补休对应的加班时间是属于哪种加班类型。如果公司将平时加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也算入补休范畴,那这种强制补休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您可以收集好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等,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机构说明情况,维护自己获得加班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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