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是否属于暴力性犯罪?


强制猥亵是否属于暴力性犯罪,需要从暴力性犯罪的定义以及强制猥亵行为的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暴力性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对暴力性犯罪进行统一的定义,但通常认为这类犯罪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的特点,其本质在于通过对他人的身体或精神施加压力,使其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该条文指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猥亵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包含暴力手段。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胁迫则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在一些强制猥亵案件中,犯罪人可能会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拉扯、按压被害人,以达到猥亵的目的。这种使用暴力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猥亵的行为,明显符合暴力性犯罪的特征。然而,强制猥亵并不完全等同于暴力性犯罪。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可能通过非暴力的胁迫手段,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等,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实施猥亵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由于胁迫手段同样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也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不完全符合传统意义上暴力性犯罪那种直接的暴力特征。 综上所述,强制猥亵在很多情形下具有暴力性犯罪的特征,尤其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猥亵的情况。但由于其行为方式还包括胁迫和其他非暴力手段,不能简单地将强制猥亵一概认定为暴力性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