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形成之诉出现的时间是否早于给付之诉?

我在学习法律诉讼类型的时候,看到说形成之诉出现时间早于给付之诉。但我有点不太确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发展历程中,到底是不是形成之诉先出现的呢?想搞清楚这两者出现时间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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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形成之诉出现的时间是否早于给付之诉,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形成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来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比如,夫妻一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就是典型的形成之诉,一旦法院判决离婚,原来的婚姻法律关系就消灭了。 而给付之诉呢,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比如,甲要求乙偿还借款,这就是给付之诉,乙有偿还借款的给付义务。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给付之诉出现的时间是早于形成之诉的。在早期的法律实践中,人们更多面临的是财产交付、行为履行等实际的给付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逐渐出现了改变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这类需求,从而产生了形成之诉。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两者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条文,但从民事诉讼理论和历史发展角度能清晰判断。早期的民事诉讼主要围绕着给付纠纷展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很多关于合同履行、侵权赔偿等规定,都与给付之诉相关。而形成之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是在后来逐步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形成之诉出现的时间并不早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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