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是否无效?


在探讨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是否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登记的基本概念。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登记需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而欺诈手段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一方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离婚登记时,实际上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自愿。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因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无效,但从法律原则和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这种违背真实意愿的离婚登记存在效力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一方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部分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存在欺诈,法院可能会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对于离婚登记本身,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旦经过行政程序完成,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如果欺诈行为严重影响到离婚登记的基础,比如一方完全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也不排除通过法定程序对离婚登记的效力进行重新审查和判定。不过,这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总之,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存在效力争议,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整个过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充分的证据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