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否以对价关系为前提?
我在和别人签订的合同里,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有对价关系呢?比如我和对方约定了互相的义务,但这义务之间的价值感觉不太对等,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能成立吗?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一方先履行其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就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否以对价关系为前提,这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所谓对价关系,就是合同双方的义务之间存在相互的给付和对待给付关系。一般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存在对价关系。因为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就是双方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这种对价关系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体现。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例如,一方的义务是提供货物,另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这两项义务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当先提供货物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时,后提供劳务的一方就可以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劳务义务。 然而,对价关系并不要求双方的义务在价值上绝对相等。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可了义务的对等性,即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值差异,也不影响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 总之,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通常是以对价关系为前提的,但这种对价关系是一种相对的、合理的对等关系,而不是绝对的价值相等关系。在判断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以及履行情况等因素。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