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留置权能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来确定。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留置权的约定有没有什么规定,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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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留置权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表明,虽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例如,在一些商业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即使一方未履行债务,另一方也不得对相关动产行使留置权。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这样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让他们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来灵活安排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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