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存在留置合同?

我在和别人交易的时候,涉及到了留置权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留置权的这种情形下,是不是有专门的留置合同。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存不存在留置合同呢,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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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留置合同”这样一个明确独立的合同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基于合法占有和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条件下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其他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以保管合同为例,当寄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这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是基础合同,而不是所谓的“留置合同”。 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双方签订一个专门的“留置合同”来设立。债权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在一般意义上,不存在专门的留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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