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盘全额抵减增值税是否要做‘营业外收入’?
我公司购买了金税盘,在进行增值税抵减操作时,对于抵减金额的账务处理不太清楚。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金税盘全额抵减增值税后,是不是要将这部分抵减金额做‘营业外收入’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正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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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金税盘全额抵减增值税是否要做“营业外收入”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金税盘是税务部门为了报税的方便而进化出来的一个系统,企业可以用它来开具发票等业务。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账务处理,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给出了指引。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这里并没有要求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从原理上来说,金税盘全额抵减增值税是国家给予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并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偶然发生的利得,所以不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将抵减的税额冲减相关的费用,这样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所述,金税盘全额抵减增值税通常不做“营业外收入”,而是冲减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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