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是否就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
我参与了一个事情,有人纠集了一群人一起行动。我不太清楚这种纠集行为是不是就意味着大家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呢?我在想自己是不是也会因此被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承担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纠集和共同犯罪故意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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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纠集是否就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大家得心里都清楚自己在和别人一起干一件可能危害社会的事儿,而且还愿意去做。 而纠集,简单来说就是召集、聚集一些人。纠集行为本身只是一种把人聚在一起的动作,但仅仅有纠集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就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强调了‘共同故意’这个关键要素。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甲纠集乙、丙等人去某商场,表面上说是去参加一个活动,但实际上甲是想去商场实施盗窃。乙和丙并不知晓甲的真实目的,他们只是听从甲的召集去了商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甲的纠集行为,但乙和丙并没有与甲一起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乙和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要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考察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即大家是否就犯罪行为进行过沟通、商量,对犯罪的目标、方式等是否达成了共识。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是否有认知和意愿。如果有人只是被纠集到现场,但对犯罪行为毫不知情,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没有实施任何与犯罪相关的行为,就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总之,纠集并不等同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全面、细致地分析各行为人之间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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