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司法解释对明知是幼女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两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里,对于‘明知是幼女’这一块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遇到了和这相关的一些事儿,但是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界限,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算明知是幼女,法律对此有啥具体说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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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及与幼女相关的犯罪认定中,对于“明知是幼女”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理解“明知”时,要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知道”,二是“应当知道”。 “知道”比较好理解,就是犯罪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是幼女。比如,行为人通过与幼女交流得知其年龄,或者从其证件、他人告知等渠道确切了解到幼女的年龄情况。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但结合上述客观情况可以判断其应该能意识到对方是幼女的,也会被认定为“明知”。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因为幼女在认知、自我保护等方面能力较弱,需要法律给予更严格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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