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面的担保人会是债务人的孩子吗
在处理一份借条时,对上面担保人的身份产生了疑惑,不确定这个担保人是不是债务人的孩子。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怎么去判断担保人到底是不是债务人的孩子,有没有明确的标准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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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面的担保人是不是债务人的孩子,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担保合同里担保人的名字就是债务人孩子的名字,那么从法律层面讲,债务人的孩子就是该借条的担保人。 首先得知道,借款担保人要为自己的担保行为负责。而责任的承担方式,要看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小张给小李做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小李到期没还钱,债权人得先起诉小李,经过审判执行后小李确实还不上钱了,这时小张才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还是刚才例子里,如果小张是连带保证的担保人,那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小李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小张还钱。 另外,还要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就是先找债务人还钱,实在还不上了才找保证人。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也可以找债务人还钱。 保证期间: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个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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