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我住在一个老小区,最近小区里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但找不到具体是谁扔的东西。我想知道这种高空抛物行为算不算是共同危险行为,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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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一群人都做了可能伤害别人的事,但不知道具体是谁造成了实际损害,这时候这些人就要一起对受害者负责。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是多人同时实施抛物行为,并且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个人抛出的物品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比如,在一个居民楼里,多个窗户同时抛出物品,导致楼下行人受伤,却无法确定是哪个窗户抛出的物品砸伤了人,此时这些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可能要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只是单一主体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或者虽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多个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主体,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例如,只有一个窗户有可能抛出物品导致他人受伤,即使无法确定具体是谁扔的,也不能按照共同危险行为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行为不一定都是共同危险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在遇到高空抛物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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