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接下来分析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的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一起支付了购房款,或者用夫妻共同的积蓄付了首付,之后共同还房贷,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只写一方名字,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来购买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二种情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通常属于其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攒够了钱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种情形,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判断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购房时间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