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是否需要有继承权公证书?
我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家里人商量好由我来继承。我听说办理房屋继承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但也有人说不需要。我不太清楚到底需不需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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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继承中,继承权公证书并非是必需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就表明,在办理房屋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时,提供经公证的材料(即继承权公证书)只是其中一种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 不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是可以进行房屋继承的。如果所有继承人对于房屋继承没有争议,那么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方式进行。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不办理公证书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来证明自己的继承权。这些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如果有)等。然后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完成房屋的继承过户。 然而,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有其优势。公证机构会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的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一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更倾向于接受经过公证的材料,这样可以简化办理流程,减少审核时间。 房屋继承时,继承权公证书不是必需的,但办理公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房屋继承手续的办理。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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