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担保是一般担保吗?


要判断房屋抵押担保是否属于一般担保,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担保方式的概念。 一般担保,也就是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起钱了,才会让保证人还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房屋抵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屋的占有,将该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从以上定义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是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一般担保侧重于人的信用,是保证人的一种信用担保;而房屋抵押担保侧重于物的价值,是以房屋的财产价值来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房屋抵押担保不是一般担保。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涉及到房屋抵押担保或者一般担保,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仔细签订相关的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担保方式在实现债权时的顺序和条件也有所不同,这都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