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房时合同写的是住宅楼最后房子是公寓性质是否属于欺诈?

我买房子的时候,合同上明确写的是住宅楼。可等交房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实际上是公寓性质。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欺诈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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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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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过程中遇到合同写明是住宅楼,实际房子却是公寓性质的情况,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欺诈的法律概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房屋买卖中,如果开发商明知房屋是公寓性质,却在合同中写成住宅楼,使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欺诈。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接下来分析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判断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的主观故意。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知道房屋的真实性质是公寓,却未如实告知购房者,或者故意将其描述为住宅楼,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欺诈。例如,开发商在宣传资料、销售讲解中都强调是住宅楼,而实际并非如此,购房者基于这些信息签订了合同,就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开发商并非故意隐瞒,而是由于疏忽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导致合同表述错误,那么可能不构成欺诈,但开发商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认为构成欺诈,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如果不构成欺诈但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房屋性质差异造成的损失等。 总之,买房时合同写的是住宅楼最后房子是公寓性质是否属于欺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的行为。购房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宣传资料、销售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维护权益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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