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是由法院决定拆除吗?
我家附近有一处建筑,大家都觉得是违建。最近听说要拆除,我不太清楚这个拆除决定是由谁来做的,是法院决定拆吗?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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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建拆除并不完全是由法院决定拆除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违建。违建就是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处理违建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违建的认定和处理,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建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才会涉及到法院。当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法院在这里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综上所述,违建拆除的决定并非完全由法院作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认定和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权力,而法院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发挥审查和裁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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