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当月取得当月需要进行摊销吗?
我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这个月刚取得。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是当月取得就当月开始摊销,还是从下个月开始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正确的操作应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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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过这里涉及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条文,而是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重要依据。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当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建筑物类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其折旧政策与固定资产类似。而固定资产当月增加,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也是当月取得,下月开始计提折旧(相当于摊销)。 对于土地使用权类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摊销政策与无形资产类似。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所以土地使用权类投资性房地产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当月取得当月就要进行摊销。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准则规定,企业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当月取得当月摊销,要根据其具体类型以及采用的后续计量模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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